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度 一 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的核准: - 《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 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 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 - 《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 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 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注意事项 - 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
-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收汇比例距上一次调增时间不低于3个月;
- 我管理部自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核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 在办理业务时,业务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业务申请书(表)等我管理部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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