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外汇 > 外债管理 > 正文

对外担保(含保证、 抵押、质押)逐笔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4:07:29 人气: 标签:

对外担保(含保证、 抵押、质押)逐笔审批

提交材料

  1. 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 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 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4. 对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对外抵押还需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以及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对外质押还需提供: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 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 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书面授权书;
  9.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 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 注意事项

  1. 外汇局批准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担保人6个月内仍未出具对外担保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担保,担保人须另行报批;
  2.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3.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