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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4:10:08 人气: 标签:

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对外担保登记表》;
  3. 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4.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 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
  6. 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登记时,“担保人”栏只注明登记申请人,“备注”栏中注明其它连带责任人,“担保金额”栏中填写担保约定金额;
  2. 担保展期登记参照对外担保规定执行;
  3.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4.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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