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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4:12:53 人气: 标签: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核准

一 提交材料

  1. 关于外汇收入结汇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本情况、所出售的不良资产的内容、结汇理由说明等);
  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 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债权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协议(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 受让人的汇款证明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的外汇转入款暂挂证明;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外方转让不良资产时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及时、足额调回境内。
  2. 封包期内资产包内债权的处置回收款、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等可以用于等额抵扣外方应付的购买价款。
  3.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核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4. 在办理业务时,业务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我管理部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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