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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4:14:19 人气: 标签: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方所得收益(购汇)汇出核准

一 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清收情况、收益汇出方式、汇出金额的计算依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 已填写盖章的《对外处置不良债权外方收益汇出申请表》;
  3. 《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4. 处置项目清单(应列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明细情况)和收益证明文件;
  5. 国外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的付款通知;
  6. 《贷款管理与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 按照我国有关税法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其中,外方分期或分批处置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并汇出处置收入的,其申请购汇的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核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2. 在办理业务时,业务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我管理部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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