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许可审批 > 新闻出版 > 正文

经营出版业务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2 7:33:37 人气: 标签:
项目:经营出版业务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市新闻出版局颁发出版许可证;②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许可;③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④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⑤出版物批发业务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⑥出版物零售业务由区县文委审批;⑦出版物进口经营,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⑧出版地图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⑨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业务由新闻出版部门审批;⑩设立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备注:①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经营音像制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76项)、电子出版物等;②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及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设立的报纸、期刊编辑部;③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应向区县文委备案;④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除上述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向新闻出版部门备案;⑥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由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上一篇:经营印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