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号) 许可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解放军系统,经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暂未设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许可事项栏目中 《申报材料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一)主要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主管机关、其他主办单位的同意文件; (三)《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书》; (四)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五)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七)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九)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图书出版单位章程;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军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主办单位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交的请示文件; (三)主管机关、其他主办单位的同意文件; (四)《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书》; (五)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六)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八)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一)图书出版单位章程; (十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二)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请示文件; (三)主管机关、其他主办单位的同意文件; (四)《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书》; (五)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六)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编辑出版人员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八)资金数额及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十)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十一)图书出版单位章程; (十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 无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