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终止由银监会批准;②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其他的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备注: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处资银行代表处);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参照执行;③银行分支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