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生产、经营药品、生产保健食品 设定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决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药品生产、批发由市药监局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经区县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由市药监局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③在本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定点经营企业承担;④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供应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⑤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环保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市药监局核发许可证;⑥生产保健食品由市药监局核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备注:①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单列为许可项目,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0项)和诊断药品;②生产药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