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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31 22:31:01 人气: 标签:
项目: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生产食品应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②经营食品应取得市或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③餐饮服务应取得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

备注:①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食品;②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但加工糕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③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④在超市内等生产、经营食品的一家取得许可其他分支机构不用重新许可即予登记;⑤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⑥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⑦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⑧食品委托加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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