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奶畜养殖、收购生鲜乳、生产和销售乳制品 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奶畜养殖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②生产乳制品应取得市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③销售乳制品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备注:①设立乳制品生产单位还应提交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