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共场所经营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类场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亦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注:①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②经营歌舞厅、游艺厅还应取得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0项);③旅馆业还应取得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111项);④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向市美容美发协会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1项);⑤新建营业场所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但市场内经营早点等不涉及建设项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