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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8/5 23:14:28 人气: 标签:后置审批 食品生产 加工 经营场所

项 目: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设定依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登记、审验。
 
备 注:①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向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登记、

审验仅适用于名称或经营项目中明确为清真食品的,未明确为清真食品不用办

理上述登记审验;②生产食品应取得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1项);

③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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