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设定依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登记、审验。 备 注:①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应向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办理登记、
审验仅适用于名称或经营项目中明确为清真食品的,未明确为清真食品不用办
理上述登记审验;②生产食品应取得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1项);
③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