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营娱乐场所 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应取得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委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消防、卫生、环保部门批准。 备注:①娱乐经营场所包括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②公共场所应取得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5项);③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保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项);④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