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立旅行社 设定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③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注:①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7项);②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的,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37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