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名称: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 (三)有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 (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意向性协议。 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的证明文件;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并且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的证明文件; (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的证明文件; (四)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的意向性协议文本; (五)开展边境旅游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 (六)外事、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审批程序: (一)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审核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同意开办ⅩⅩ边境旅游项目的请示》及申请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应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经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后,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