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快递业务 设定依据:《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决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②快递业务应取得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注:①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②邮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还应取得银监会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57项);③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分立的,工商登记前不需要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可直接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9项),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应超出隶属企业经营范围;④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