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回购境外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自行或通过企业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 2、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自行或通过企业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账户注销证明报外汇局; 3、境外上市公司应在账户有效期满后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并关闭境外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4、境外开户银行与外汇局批复不符的,视同未经外汇局批准开立账户; 5、外汇局以正式批复形式批准回购涉及的购付汇额度及境外开户; 6、实际购付汇时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7、回购结束后,企业应将有关内容填入《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