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材料 一、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等);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 2、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核准件(复印件); 3、原账户资金若发生变化,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原则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内账户数量不能超过1个,1亿美元以上开户数量不得超过3个,币种不限; 2、境外上市公司募股收入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金调回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3、企业应将境外上市公司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中; 4、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使用完(结汇或划转)后应注销该账户,并在账户注销后10个工作日内将销户证明报外汇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