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的审批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说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帐单、余额对帐单等)等。 注意事项 1、境外账户的开立情况应与批准文件一致,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自行或通过企业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企业在关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账户注销证明报外汇局; 2、境外上市公司应按季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使用情况表》; 3、外汇局应以正式批复形式批准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 4、账户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扣除境外支付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账户个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币种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