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行政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当向省级财政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二)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申办材料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按规定由相关部门盖章、单位负责任人签字、盖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合作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依据和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2、合作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依据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