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根据原国家教委1995年1月颁发的《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综[1995]31号)的有关精神,由省教育厅受理、审批(核)全省中外合作办学事项。 二)申请合作办学所需材料(一式2份) 1.申请合作办学批准书所需材料 主件:中方合作单位的办学申请书。 附件: 1)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2)合作办学可行性论证。 3)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合作双方签署的中外文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外方合作者的资信证明[外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的证明信]。 2.申请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所需材料 1)登记注册申请书和合作办学批准书。 2)校地、校产证明文件及设备清单。 3)有关机构出具的出资、验资证明。 4)理事长、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5)学校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人员编制计划。 6)学校名称、规模、学制、系科及专业设置、招生规模。 三)审批(核)程序 1.受理申请。 2.经办人审核材料,提出初步意见。 3.对材料齐全、条件基本具备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了解的情况:办学地点、办学基本条件(如师资、设备等,要求有相应的材料)、拟收费标准及明细。 4.拟文审批或转文上报,内容包括:双方举办者名称、举办合作办学的类型及层次、颁发的证书及合作办学的时效。 5.批文一份由处室存档外,批文及申请材料各一份存入卷宗。 四)审批注意事项 1.省级教育部门只能审批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合作办学均需报省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2.义务教育及特殊类教育如军事、*、*和党校教育,不能开展合作办学。 3.审批时限为3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