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告知单 一、申请条件: (一)合作外方: 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 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 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二)合作中方: 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 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 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 4.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二、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3、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4、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5、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8、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9、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或有关省直部门初审 2、受理: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我处立即受理。 3、审查和决定:省外经贸厅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受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 五、审批收费: 该项行政许可无收费。但申请办理该事项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办,其服务性收费不属行政许可收费。 六、审批依据: 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24号《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