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含吸收合并)、股权转让、减资等 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需提交的材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第一项留原件,其它项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IC卡需正反面复印。 2、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企业提供材料应做到规范性、齐备性和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