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 在 场 所 证 明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驻在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驻在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驻在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驻在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驻在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5)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驻在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驻在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驻在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