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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应如何补办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6 16:57:42 人气: 标签:
【问题】

  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应该如何补办?

【解答】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86 收到原材料和加工费发票如何退税
【问题】

  出口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让工厂加工成成品后出口。现在分别收到原材料发票和加工费发票。请问,出口企业该如何退税?按照哪个退税率计算退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根据《国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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