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税务 > 行业纳税 > 正文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8/8 21:15:56 人气: 标签:
【问题】

  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解答】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