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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检流程及所需材料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25 16:24:58 人气: 标签: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6年2月24日)

申请条件:
上年度12月3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均须参加本年度的企业年检。


申报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可到北京市工商局受理窗口领取或在www.baic.gov.cn网站下载);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应当提交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未有不良记录,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明确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监管中发现注册资本有问题和有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应提交由登记机关委托或指定的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的单位向工商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商局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企业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经营范围中涉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3、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本行为;
6、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按期到位;
7、企业应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工商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需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工商局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一条)。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收费标准:年度检验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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