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典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期货经纪、旧机动车经纪、因私出入境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征信、商标代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 (七)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八)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局登记。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改制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中央在京企业及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市属企业及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改制为三资企业; 5、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 6、原有验资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税务登记代理机构、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服务的机构、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机构、人才中介机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2、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3、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4、专业分局辖区内设立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二)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四)从事征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2、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管辖划分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