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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从合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是否免税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8/7 23:16:41 人气: 标签: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台资),董事会决议分配2010年度税后利润给台湾个人投资者,请问,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1号文,是说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需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有些不明白,因为分配给境外的是个人,而不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个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所以说国税局要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觉得不合理。若是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它又和大法《企业所得税法》相冲突,所以应以大法为准。另外,如果外籍个人取得的红利以个人所得论的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该条款是否有效?我公司分配给台商个人的红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要缴纳10%企业所得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有效,台湾个人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你公司不必扣缴台湾个人投资者的红利所得。由于对方系个人,不存在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0.未享受完减半优惠可否申请高新技术优惠税率
 【问题】

  我公司是外资生产性企业,原已申请了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按过渡税率减半,还是按25%税率减半?如未享受完减半优惠政策,可否申请高新技术优惠税率?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且属于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过渡的,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过渡期税率减半,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另外,你公司未享受完“两免三减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手续享受15%税收优惠税率,对照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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