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业 设定依据:《保险法》、国务院决定、《外汇管理条例》、《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由保监会审批;内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由北京市保监局审批;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审批;③保险经纪、全国性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机构设立、解散由保监会审批,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设立、解散由北京市保监局审批;④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批,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备注:①不包括社会保险业务;②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北京保监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