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期货业 设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决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②期货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含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由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③期货公司设立、终止期货营业部,变更期货营业部营业场所、期货营业部负责人、期货营业部经营范围,申请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④经营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和商务部联合行文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