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设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向注册地区(县)商务委员会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者还应向公安机关备案。 备注:①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者,除应当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③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