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品牌汽车销售 设定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备案并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备注:①销售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纳入品牌汽车销售管理范围;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参见备案目录第3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