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 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①原油由商务部核发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②成品油批发、仓储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③成品油零售由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备注:①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②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变更时应当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更批准证书;③成品油中的汽油、煤油属危险化学品,还应提交市安监局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37项);④新建油库、加油站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