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商业特许经营 设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市商务委员会备案。 备注:①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②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