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税务 > 税收筹划 > 正文

一般纳税人分立小规模纳税人节税之道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2/8/6 22:58:14 人气: 标签:增值税筹划实务

某商业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增值税率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而且企业管理层估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筹划案例

  该企业年应纳增值税=100×17%-100×17%×10%=15.3(万元),同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企业规模不会有太大增长,经营业务项目也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可以考虑的纳税筹划方式为将企业分设为A、B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分设后:

  A公司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B公司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

  减轻税负额=15.3-1.8-1.2=12.3(万元)

  筹划结果

  如果分立以后企业规模扩大,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一些业务增值税率高于税负平衡点,其他业务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可以将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分类安排。增值税高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增值税率低于税负平衡点的业务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