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一、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被授权局为地级、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上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 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一)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二)由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三)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四)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五)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总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八)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九)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 总局可以根据登记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登记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 三、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海淀分局办理登记: 1、海淀区内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2、海淀区内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