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 办理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不能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的,应提交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无法形成决议或决定作出说明);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