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是在当地政府外经贸委备案的单位,等于国内的办事处,没有企业经营权,工作内容就是位外资在国内的业务进行联络,文件往来,办理手续等行政事务,外资企业就不同了,它具有企业的资格,可以在国内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盈利,但开办外资企业不但要经过政府外经贸委核准,还要办理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手续,要投入的资金比开办外资代表处要多。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是该设立外资代表处还是独资公司呢?这两种业态究竟有何区别?那种更适合目前的公司现状? 代表处,英文名为RepresentativeOffice,简称RO。 外商独资(商业)公司,英文名为WhollyForeign Owned(Commercial)Enterprise,简称WFOE。 此两种公司均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设立商业组织的业态方式,他们具体有如下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功能与作用不同 这两种组织形式,最大的不同也就是功能不同,从而导致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代表处,作为国外的企业在中国的先头兵,一般主要作为联络业务和市场推广而存在。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国外的母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做一些联络性、准备性、辅助性的工作。 代表处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拥有完整的经济功能去从事普遍意义的商业活动。代表处不能直接以其名义和供应商或客户签合同,不能申请独立的进出口权,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独立雇用员工、不能在银行开信用证账户等等。代表处的开支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的汇款,代办处也很难有收入(特殊的代表处除外),有收入也很难申请获得发票。 针对商业公司的代表处而言,其一般在以下几个情况中设立: a、外商到中国投资的初期,对市场还并不是很了解。通过设立代表处,雇佣少数的员工(一般在10个以内),初步试探市场,发掘商业机会、拓展企业形象、建立合作伙伴联系等。 b、已经和国内企业建立了初步的联系,但针对此行业而言,国内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和国外的母公司联系,包括合同的签署和货品的交付,都可以直接和国外母公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代表处,作为监督和日常联络存在。 外商独资企业,则和一般的企业一样,具备完整的公司职能,可以履行所有一般公司可以履行的职责。包括独立签合同、招聘、申请进出口权、开各种发票、开立各种账户、融资等所有业务。 从公司形态功能来说,外商独资企业的适用性、灵活性和扩展性将大大优于代表处。客户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组织类型。 2、员工 3、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