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 4.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以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 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 6.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