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2.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 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