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合并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三、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特别提请注意:合并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按照合并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四、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②、⑤或⑧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五、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