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②、③、⑤、⑥、⑧或○19 号告知单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2.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3.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