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注:2、3、4、5均需验原件留复印件,1、6留原件 由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管理部申请。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总局规定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