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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2 10:00:38 人气: 标签: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开立资本金账户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如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应明确拟并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2、《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5、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
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以上345、项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4.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5.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 性审核:
(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6.并购设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50%的,不予办理登记。
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8、外方缴款人应与合同、章程中的投资人一致,避免以后验资询证时出具“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回函。
9、原则上不允许异地开户,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说明,待外汇管理部逐级请示。
10、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正式设立之前开立过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费用类、收购类、保证类),请在申请中如实说明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户限额、入资金额、已结汇金额、账户余额;还应提交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开户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申请前一日余额对账单。
11、企业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声明报纸。
1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1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当将作为其股东的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性质按照“境外机构”对待,其所属国籍与投资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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