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币种、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及申请表;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1、外国投资者委托他人提交书面申请的需提供涉外公证。 2、如果投资者在拟成立的企业中出资额未达到10万美元,限额只能为投资者现汇实际出资额。 3、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账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5、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6、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7、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8、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