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需提交的材料 -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及申请表;
- 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 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第2、3、4项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底。 1、外国投资者以此类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所开立的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内。 2、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新设、增资、参股情形)。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5、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