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核<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5、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6、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 来源和数额);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 估报告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7、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中外合作音像分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参照本程序办理; 6、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形式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7、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可以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0%; 8、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于审定通过的,发放有关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核立项的批复。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