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变更外国(地区)企业驻在地址:(1)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变更外国(地区)企业驻在地址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驻在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2)原《登记证》。